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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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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评选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 9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院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源,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二、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国家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二)评选基本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我院在册学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讲诚信、讲礼仪、讲感恩,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突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学院的“三练三创”活动,表现特别突出。

(三)评选程序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由各系学生工作组评选出本系参评人选,报系主任审核通过后,交由学生工作部汇总,在全院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部提出质疑,学生工作部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最终的评定结果报学院审批通过。

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四)发放

根据国家下达的名额和金额,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二)评选基本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我院在册学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讲诚信、讲礼仪、讲感恩,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生活俭朴。

(三)评选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报本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在本系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向系级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系级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最终的评定结果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获奖学生颁发学院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四)发放

根据国家名额和金额,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

五、国家助学金

(一)奖励标准

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

(二)评选基本条件

我院在册学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讲诚信、讲礼仪、讲感恩,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评选程序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报本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在本系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向系级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系级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最终的评定结果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四)发放

根据国家下达给我院的名额和金额,按学生受助档次,按月(每年分十个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六、评审时限

学生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学院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每年在11月30日前发放奖、助学金。

七、限制条件

为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源,让更多的学生获得奖励和荣誉,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二者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社会、学院设立的奖学金可重复评审,但奖学金的发放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有以下情况者,取消其获得奖、助学金的资格:

(一)有奢侈消费、不当消费、抽烟、喝酒、校外租房等行为之一者;

(二)不讲感恩,获得资助后,有用奖、助学金请客吃饭、违反校规校纪、学习成绩大幅度下降等情况之一者;

(三)不讲诚信,故意欠缴学费,或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得奖、助学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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