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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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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门管理规定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校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严肃校纪校风,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出校门的人员及各类车辆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进出校门人员和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院师生员工,凭工作证、学生证、校园一卡通(饭卡)、校徽或图书借阅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校门。校门正常通行时间:出门为6∶00—21∶00,进门为6∶00—23∶00。如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其他时间不得出入校门,确因需要出门者,凭本人有效证件,经登记并说明原因后方可进出。

(二)外单位来校办事人员,凭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经允许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校门。

上课时间和晚上9时以后,一律谢绝会见学生。

(三)外单位人员来校参加学术会、报告会等会议或举办其他活动,校内主办部门应事先与保卫部联系,门卫执勤人员凭主办单位发出的“邀请函”、“出席证”、“工作人员证”等有关证件,方可准许其进入校门。

(四)国内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先征得学院宣传部门同意,凭本人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内采访。

外国和港、澳、台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有四川省人民政府或成都市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公室的介绍信和本人记者证,并征得学校宣传部门同意,在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内采访。

(五)在本院从事服务、施工、维修等外来人员,必须在保卫部门办理“临时出入证”,并凭该证进入校门。禁止其他无正当事由的人员进入校内。

(六)出租车、三轮车除运送病人、大中型行李及货物并经门卫同意外,一律不得进校门。

第四条  每周周日19点至次周周五12点为学院正常行课时间。在此期时段,学生一律不得出校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出校门的,应经所在年级辅导员批准,在校门刷卡机上刷卡或门卫处登记。外出实习毕业班的学生,也应在校门刷卡机上刷卡或门卫处登记。

第五条  携带物品出入校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公用物资出校门,须凭学院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携物证明,经门卫查验后,方可出校。

(二)携带私人贵重物品出校门,凭本人有效证件登记查验后,方可出校门。

(三)校外人员携带贵重物品进校,不论乘机动车或骑自行车的,均须登记驾驶证、身份证、车型、车号,必要时,还须登记贵重物品名称。离校时,经门卫核查后准予出校门。

(四)严禁携带违禁和易燃、易爆、剧毒等有害物品进入学校。

第六条  本校师生员工及家属的机动车、校车队的机动车以及向我校运送生活物资相对固定的机动车辆,凭保卫部制发的“机动车出入证”通行;外单位或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进入学校需讲明事由,门卫登记后方可进校。进校时,门卫发给停车“告知牌”,出门时交回“告知牌”,并按规定收取停车费。

进校车辆,一律停放在规定的停车场内,不得驶入或停放在教学区、办公区和学生生活区。校内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以内。

第七条  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须下车推行,禁止骑行或滑行。

第八条  校外商贩和推销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内推销商品。校门口及两侧严禁停放机动车辆和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校门电动伸缩门、道闸、监控摄像头和其他工作设备是学院公共安全设施,严禁损坏。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不接受门卫检查,无理取闹,妨碍门卫正常执勤者,门卫执勤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和劝阻。凡不听劝阻、态度恶劣的,校外人员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本校人员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分。对损坏设施的,必须赔偿;对辱骂、殴打门卫执勤人员、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校门管理规定》(川大锦院保卫〔201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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