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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宿舍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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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宿舍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住宿、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教育培养学生的重要阵地,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学生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努力把学生宿舍建设成为安全、卫生、舒适、美丽的学生社区,推动校风学风建设,营造健康、活泼、向上、互助的宿舍文明,为培养四有新人,实践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实行安全教育及管理,及时、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院和有关管理部门,要突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思想,要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对学生寝室的安全管理,学院和有关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服务、管理和教育三支队伍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通过服务、管理、教育相结合的途径和方式,认真贯彻从严治校、德育首位的方针。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我院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防火安全

第六条 学生宿舍的防火工作,由学院保卫科和学生所在的系负责宣传教育,学生宿舍管理科负责日常检查,保卫科负责抽查和监督,各班治保委员和室长配合落实,加强对学生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和灭火演练培训。

第七条 学生宿舍统一执行灯火管制,每天的停送电由宿舍管理人员负责,严禁学生进入配电室。

第八条 学生宿舍寝室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如:热水棒(热得快)、电热毯、电炉、电热杯、电饭煲、电炒锅和应急灯等,禁止使用煤气炉、酒精炉、煤气罐等器具,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在室内搭接电线、安装插座和床头灯等违章用电现象。违反以上规定,坚决给予收缴,对未造成损失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者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要追究肇事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寝室内禁止点蜡烛、燃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等。不得躺在床上吸烟和乱扔烟头。有违反者,视其情节予以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险火灾的,要承担经济责任,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照明、收录机、电视机等电器设备使用完毕或正在使用中,遇到突然停电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和拨掉插头。学生在离开宿舍无人时,必须关闭切断室内所有的照明和电源,并进行仔细的检查后方可离开本室。

第十一条 万一发生火险火灾时,学生要及时进行扑救,并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和系领导。如火势较大,应及时拨打“119”报警,同时报告学院相关部门,不准隐瞒不报或谎报。不准损坏楼道内的灭火器和消防设施。违反此项规定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宿舍内电力线路、灯具和用电设备的维修及故障处理,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为保障安全,禁止非专业人员和学生个人擅自处理。发生故障时,学生应向宿舍管理人员报修,并尊重、支持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不得干扰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有责任保护电源、电网和设备安全,爱护室内灯具、开关、插座等电器。凡擅自操作造成损坏的要批评教育,并追究赔偿损失,造成火灾事故的要追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维护电源、电网设备安全表现突出,举报、查获违章用电的学生和工作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五条 宿舍管理人员要对所管的寝室做到每日巡查一次,掌握学生的安全用电情况,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问题严重时,应及时报学生宿舍管理科和学院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的安全疏散通道要保持经常畅通,遇紧急情况时,管理人员要积极组织学生进行疏散,确保住宿人员生命安全。

第三章 防盗安全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楼)的安全值班应履行进入楼内人员的验证制度,非本宿舍(楼)人员一般不得进入该宿舍。经许可进入的,要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寝室内的贵重物品,学生应妥善保管,数量较大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以免发生意外。

第十九条 离开寝室时,应随时关窗锁门,寝室钥匙每人一把,小心携带,不得转借非本室人员,禁止学生翻窗、翻门、踹门,有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如因特殊原因,寝室换锁,必须报管理人员批准后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转让或出租本人床位,不准留宿外来人员或异性人员。学院管理人员要进入宿舍执行公务的,必须佩戴有效证件,方可进入学生宿舍。

第四章 治安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宿舍内严禁打麻将,不准搞任何形式的赌博及违反道德、违反校纪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宿舍内严禁酗酒,严禁打架斗殴,午休时和熄灯后,禁止在楼内大声喧哗、弹拉乐器、打球、踢球和进行其它妨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和国家明令禁止的任何凶器。

第二十四条 宿舍楼道和寝室内禁止存放自行车,严禁在室内墙面、家具上乱刻乱画,不准向窗外、走廊、楼道上扔酒瓶、果皮、杂物,不准乱倒污水。

第二十五条 严禁小商小贩进入宿舍区和楼道内叫卖物品,禁止租赁代售、销售等经营活动,出现以上情况,将追究宿舍管理人员责任。未经学院和相关部门的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宿舍区域内从事各类服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入住宿舍内的学生,须遵守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配合管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宿舍楼门开或关由管理员负责。禁止学生翻门、翻墙,发生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学院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生应遵守作息时间,不准擅自晚归,如有特殊原因晚归者,须出示有效证件,作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楼。对无故晚归者,相关部门和系都要进行批评教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从二ΟΟ五年九月十五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后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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