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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奖励表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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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奖励表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生教育培养质量,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努力成才,促进学生全面素质提高和个性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学院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各项奖励的最终审定。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副院长、院长助理、院办主任、各部部长、各系主任任委员。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的奖励评审小组,负责审核推荐本系获奖候选人。学生工作部负责汇集各项奖励推荐材料并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提交奖励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本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奖励表彰的种类

第五条    个人荣誉称号:

(一)优秀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优秀毕业生

第六条   集体荣誉称号

(一)先进班级

(二)文明寝室

(三)模范社团

第七条  奖学金及表彰项目

(一)院长特别奖学金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优秀学生干部奖

(四)单科成就奖

(五)“三心”明德奖

(六)“三创”实践奖

第三章  个人荣誉称号

第一节  优秀学生

第八条  优秀学生的标准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并具有模范带头作用。评选时实行德、智、体、美综合评估制,具体标准是:

(一)积极向上,品德优秀

1.树立了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

2.道德品质优秀,举止文明,热爱学院,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二)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1.学习刻苦努力,上课、自习时间专心学习,树立了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好学风。

2.学业成绩优良。

3.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专业学习和实践中成绩突出。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以上等级。

(四)在评选年度内,参加过二次以上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条  优秀学生评选程序

(一)各系、学生班按品德、操行和学业成绩分专业、年级对学生进行综合评比,推荐年度优秀学生候选人。

(二)优秀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生工作部审定后报院奖励评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公开表彰。

第十条  优秀学生的表彰办法包括授予年度优秀学生获奖证书、将优秀学生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公布优秀学生光荣榜等。优秀学生中的表现突出者可推荐参加省、市和国家级优秀学生的评选。

第二节  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经过推荐、评审,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一)德育条件,同优秀学生。

(二)学习目标明确,较好地处理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成绩良好。

(三)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起到骨干带头作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成绩显著。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程序、办法和推荐范围

(一)学生干部的范围包括院级、系级、班级组织中所有干事级(含干事,下同)以上的学生干部、学生社团干事级以上的学生干部、寝室长以及经学院认可的其他学生组织中的学生干部。

(二)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各级学生组织提名,各系和团委推荐,学工部审查。

(三)对获得“先进班级”、“文明寝室”、“模范社团”等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其主要学生干部应优先提名和推荐。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奖励、表彰办法

优秀学生干部表彰办法包括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获奖证书,将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公布优秀学生干部光荣榜等。优秀学生干部中的表现突出者可推荐参加省、市和国家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三节 优秀毕业生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的条件

(一)德育条件,同优秀学生。

(二)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大学期间各科学习成绩优良,取得四川大学学位者;

2.在校期间曾获得个人荣誉称号、奖学金及表彰项目中任意一项两次及两次以上者或其中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3.曾一次评为市级以上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程序

在应届毕业生中评选,与优秀学生的评选程序相同。

第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的表彰办法

优秀毕业生表彰办法包括授予优秀毕业生获奖证书、将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公布优秀毕业生光荣榜等。获得校 “优秀毕业生”称号者,可推荐参与省市、国家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第四节  不能获得荣誉称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荣誉称号: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校期间不能参评;

(二)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在本学年内不能参评;

(三)违反各类考勤和作息时间制度达到5次以上,在本学年内不能参评;

(四)拖欠学费者,在缴清学费之前不能参评。

第四章  集体荣誉称号

第一节 先进班级

第十八条 先进班级评选条件
   (一)政治方向正确,班风团结向上,认真贯彻“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

   (二)学习气氛浓厚,成绩优良;考勤认真,出勤率高,课堂纪律好,课代表制度健全,互帮互学,教学相长;认真完成作业,学习秩序良好;积极参加学习、实验、生产劳动、科技活动、社会实践和第二课堂活动,效果显著。
   (三)文明礼貌,道德风尚好,认真贯彻学院“八要八不要”文明习惯要求。遵纪守法,严格纪律;举止文明,班级、寝室、同学间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讲究卫生,爱护公物,制度健全,实效良好。
   (四)坚持锻炼,文体活动好
    按学院有关规定,坚持早操和课外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体育课纪律严明,成绩优良;文体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集体荣誉感强,各项活动竞赛成绩突出。
   (五)干部协作,表率作用好
    班委会、团支部团结协作,凝聚力强;班团干部模范地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情为同学服务;加强科学化管理,建立、健全班级学习、寝室生活制度,并严格执行,富有成效。  

第十九条 先进班级的评选程序及奖励

(一)先进班级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定在九至十月。各学生班结合学生个人思想总结鉴定及综合素质测评,按照本条例总结班级工作,进行自我测评计分,参加学院先进班级的评选 。

(二)经各系审核推荐,候选先进班级参加学工部组织的答辩。
    (三)学院先进班级的评选名额由学院确定,学院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状,可根据情况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四)被评为学院先进班级的单位,可增加奖学金评选名额和优秀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指标。

第二节 文明寝室

第二十条 学生寝室是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交往的重要场所。学生寝室文明卫生直接影响到教育质量和学生的身心健康。获得文明寝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寝室管理好。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寝室长制和值日生制度,寝室成员主人翁意识强。

(二)寝室卫生好。按学院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历次卫生检查评比获得优秀。

(三)寝室安全好。遵守寝室安全规定,不使用违章电器,无留宿外人现象,无异性随意出入,无其它无视安全的行为。

(四)寝室文明好。团结友爱、礼貌待人、尊敬师长、举止文明,无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现象。

(五)寝室学习好。寝室综合学习成绩优良,遵守作息时间,上课、自习、睡觉时间无打牌、下棋、吹拉弹唱、喧哗等现象,电脑主要用于学习。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者本学年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寝室:

(一)寝室被学院通报批评的;

(二)寝室或成员有重大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文明学生寝室评选、奖励办法

(一)学工部、校团委、宿舍管理科、学生会每月组织一次文明学生寝室评选活动,安排全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宿舍管理人员和学生干部进行定期检查。按照优秀学生寝室标准通报检查结果,通过表扬和评比不断促进文明卫生建设。

(二)根据月度优秀寝室评比结果,每学年评定院文明寝室三十个。候选年度文明寝室须参加学院组织的答辩。年度文明寝室成员在评选年度优秀学生和年度优秀学生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三节  模范社团

第二十三条 模范社团评选条件如下:

(一)有稳定和完善的组织机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开展活动的数量较多、质量较好,在同学中深具影响。

(三)积极配合学院开展工作,开展学习性、学术性活动。

(四)在校外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二十四条  模范社团每学年评选一次,由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组织推荐,学工部审核。

第二十五条  模范社团评选名额由学院确定,学院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可根据情况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五章 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是以现金形式奖励在相关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鼓励学生追求卓越。

第二十七条  院长特别奖学金

(一)当选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学业特别优秀或品德特别高尚,在校内外有重大影响;

2.在校内外各种比赛中表现特别突出、获得名次并给学院声誉带来良好影响;

3.对学院发展建设、学院声誉提升做出重大贡献。

(二)评选程序和比例:由部、系即时提名,报院长审定,无评选比例。当选者获得荣誉证书和奖学金。奖金和人数由院长决定。

第二十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在专业学习和课程实践中刻苦努力、成绩优秀的学生,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共三个等级,每学年评定一次。

(二)各系根据学生学年学业成绩,分专业、年级按学院每年下达的指标推荐,学院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二十九条  奖学金奖励办法

(一)获得各类奖学金和各种奖励项目的学生名单,由学院发文公布,召开颁奖大会,予以表彰,学院发给奖学金、证书和奖品,学生获奖情况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二)奖学金原则上不得重复获得奖金,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奖学金证书可重复获得。

(三)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院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表彰项目

第三十条 单科成就奖

单科成就奖用于奖励在某一课程的学习、实践和设计上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

大学英语、数学等学院统考课程的单科成就奖具体评选标准由教务部根据全院学生成绩制定;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的单科成就奖具体评选标准由各系制定。教务部、各系评出单科成就奖初步人选,由学院奖励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定。

单科成就奖获得者获得证书和奖品。

第三十一条“三心”明德奖

(一)奖励在学院“忠心、孝心、爱心”教育活动中和品德修养、精神文明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

(二)每学年评选一次,当选者获得证书和奖品。

(三)由各系、团组织和学生组织推荐,学工部审查,学院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出。

第三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奖

(一)评选条件和办法同本条例第二章第二节。

(二)每学年评选一次,当选者获得证书和奖品;

(三)由院、系学生组织推荐,院、系团组织确认,学院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三十三条 “三创”实践奖

学院倡导学生有创新的精神、创造的能力和创业的激情,“三创”实践奖用于奖励在学院“创新、创造、创业”活动中以及在学术研究、大学生学科竞赛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三创”实践奖由各部系和学生组织推荐,学院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定。

“三创”实践奖每学年评选一次,当选者获得证书和奖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种奖励获得者必须事先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为一周。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参照《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申诉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申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一般在每年9月份进行申报、推荐、审定并公示,10月份公布正式获奖名单并召开表彰大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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