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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锦城学院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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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锦城学院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办法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条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适用于本院组织的各类考试。

第二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给予警告处分,该门课程以零分计;两次重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如手机等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不按指定位置就坐或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指令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他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较严重违反考场规则行为的。

第三条  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较严重违反考场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两次重犯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传递纸条、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三)故意移动试卷,让他人窥视、抄袭的;

(四)在闭卷考试中,使用规定以外的文具、答题纸,或者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或其他标记的;

(五)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品带出考场的;

(六)其他较严重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严重违反考场规则或者考试作弊行为的。

第四条  考生以不正当手段试图获得答案、考试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考场作弊,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两次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拿他人试卷、答题纸、草稿纸或偷看他人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

(二)在考试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的设备的;

(三)闭卷考试时以各种形式夹带资料或携带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四)传、接与考试相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考试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并实施更改答案、考试成绩或者扰乱考场秩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较严重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两次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故意毁坏试卷、答案或考试资料的;

(四)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五)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六)其他较严重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严重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者代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的;

(三)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取考试成绩的;

(四)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六)组织作弊或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考试信息的;

(七)在考试前散布考试内容或者使用暴力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七条  在教师评阅试卷或者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的情况,经查属实的,或者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改动成绩或隐瞒作弊事实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前述条文处理。

第八条  考试违纪处理及程序

(一)监考教师在发现考生违纪或作弊后,应立即收缴违纪或作弊考生的证件和违纪或作弊证据,并将该考生的学号、专业、违纪或作弊事实如实填入《考场记录》。

(二)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及时将收缴的违纪考生的证件和违纪或作弊证据及违纪或作弊事实说明上交考生所在系或主考单位。考生所在系或主考单位收到考生违纪或作弊信息后,应及时查证核实,对考生进行批评教育。考生所在系或主考单位应及时依据违纪或作弊事实提出处理建议,并将考生违纪或作弊证据、监考教师的事实说明和处理建议交教务部。

(三)教务部根据本办法和上报材料及处理建议对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进行处理。对于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报院务会议讨论。

第九条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结果应通报全院学生。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大学锦城学院考试工作细则》(川大锦院教务〔2008〕52号)第七章、第八章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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