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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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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学士学位单位授予审核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各专业学科门类分别授予:文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五个学科门类。

第三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专业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二)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其课程学习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独立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实践等其他毕业设计环节、通过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达到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并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生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时已解除或降低到记过以下(不含记过)。

第四条  第三条中任何一款不合格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的学习期限内,学生未达到毕业要求,离校后两年内回校重修达到毕业规格要求者,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随最近一届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  应届修业期满的本科毕业生,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系递交《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书》,不在规定时段内提出并递交申请书,将不能进入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七条  各系学位评定领导小组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历年考试成绩和毕业等有关材料逐个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名单和不授位名单按规定期限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八条  各分委员会对各系初审名单,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符合授位条件名单,按规定期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各委员会审核的名单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作出决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学校以书面形式发至各系,并上报省学位办公室。根据校学位委员会的决定,由校学位办统一制作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对已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严重后果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名单公布后,当年未获得学位的学生有权提出申诉,并在名单公布后的三个工作日时间内向校学位办提出书面材料,陈述未授位的原因并提出可以授位的充分的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7月上旬前,组织相关分委员会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从2013届毕业生开始实施。原《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川大锦院教务〔2008〕1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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