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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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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经世致用”的人才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学籍管理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我院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在校期间应根据每学年教学计划修读课程,成绩合格,取得学分,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学分管理。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最高年限:四年制本科原则为六年,五年制本科原则为七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按本细则进行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发现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的第一周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需按规定完成注册手续,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方可取得该学期学习成绩认可资格。

(一)每学期开学前三天,学生本人须持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

(二)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到财务部门缴清本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费,凭缴费收据和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

(三)学生未缴清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费,不予注册。

(四)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提前向所在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期满后应立即持相关证明(病假须县以上医院证明,事假应附家长及单位或区、乡证明)、学生证及缴费收据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

(五)未履行暂缓手续,逾期四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习纪律  

第十条  学生应当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院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院的课程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考试(考查)时,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二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因事、因病须离校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到所在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一)学生因病请假,须持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内由政治辅导员审批;三天以上二周以内,由系主任审批;二周以上由教务部审批,但病假不得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二)学生确有特殊原因要请事假,须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内,由政治辅导员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系主任审批,一周以上由教务部审批。经准假后学生方可离校,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的,以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  学生对所修专业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政治学习等,都应当参加,并进行考勤。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可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该门课程考勤办法进行考勤,考勤情况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采取全程考勤与抽查考勤所发现的学生旷课现象,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军事训练、社会调查和实习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考试违纪作弊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并结合情节轻重按本《细则》和《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予以处理和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章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其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与我院签署合作协议的学校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经外事部审核、所在系审查认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或者参加TOEFL、GRE、IELTS达到学院规定的分数者,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其成绩按学院规定标准折算后记入学生成绩,并获得相应学分。(详见《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关于免修大学英语课程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重修课程与其他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可申请免听重修课,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系审核批准,可以自修,但应当完成规定的作业、实验量,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试(不单独命题进行重新考试)。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重考。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和学籍处理规定的学分内,不限重修重考次数,管理系统中的课程成绩以最高一次分数载入。

第二十四条  主修专业课程成绩优异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跨系跨专业选修课程,或辅修第二专业。具体办法详见《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辅修本科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或部分闭卷、部分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等多种考核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提出,经所在系审定后,报教务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生产实习、社会调查、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未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环节均采用考查或答辩的考核方式。

第二十八条   劳动课或公益活动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时间、劳动纪律和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生理缺陷或身患疾病或其他生理原因不宜正常修读体育课者,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凭校医院诊断证明,经体育课教研室负责人审核同意,方可参加适合的锻炼或修读适合的课程,其体育课成绩可视为及格。

第三十条   学生在一学期中,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一条   按规定办理了缓考手续者,可以参加后续同类课程的考试。无故缺考或请假未批准者、考试未按时交卷或考试违纪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二条   考试以百分制记分,60分(含)及其以上为及格,考查一般以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为便于学分计算,五级制与百分制对照如下:优秀-90分(含)以上,良好-80分至89分,中等-70分至79分,及格-60分至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三十三条   课程的总成绩应根据学生平时出勤、作业、阅读报告、课程论文、课堂测验、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等全程式、多样化的考核方式综合评定。各部分所占的比例因课而异,由课程组确定,经所在(教研室)审核报系(部)负责人审批。若该课程考核方式为考试的,总评成绩中期末考试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三十四条   考试、考查结束,各教学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生的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卡和计算机成绩库,学生可登陆教务网查询。考试不及格者,可以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或重修。

第三十五条  毕业实习按一门课程计算,独立考核评定成绩。毕业实习主要考查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毕业实习成绩主要由带队教师、实习单位和实习报告评定构成。

第三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由指导教师成绩、评阅成绩、答辩成绩三部分组成,各部分所占比例由各系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制定。因剽窃、抄袭等违反学院规定的,成绩记为零分。

第五章    补考、重修、缓考

第三十七条  学生按照培养计划必修的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而未获得学分,可通过自修,参加第一次免费重新考试。

第三十八条  必修课程补考不及格,需重新修读该课程。重修须参加正常选课,并完成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和考核。重修成绩合格,取得课程学分,并载入学生成绩册。

第三十九条   凡需重新修读某一课程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按学院课程安排,办理重新修读手续。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和学籍处理规定的学分内,在校期间均可申请重修未取得学分课程的正常考试。

第四十条   选修课补考不及格,既可以重修原课程,也可以在规定的课程选修范围内选修其他课程。

第四十一条   若因学院专业培养计划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的重修,学生重修的替代课程由所在系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因病住院、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要求缓考者,应当在考前持有关证明和书面申请,由系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部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学生每门考试课程只允许缓考一次。缓考原则上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时进行。

第四十三条   缓考课程的成绩按期末考试正常成绩计,如考核含有实验或其他环节成绩,则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并记入期末总成绩。

 

第六章     学籍清理与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各专业的培养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学习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定。学院按学年学分制实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者,在尚未达到退学处理的条件下,可以转入下一年级延长在校学习期限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所获学分原则上每学年末清理一次,并在新学年开学后的第三周完成学籍清理处理。对个别学生和特殊情况,应在学年第二学期重(补)考完成后进行学籍清理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着以人为本,保护大多数、鞭策极少数,对学生本人及其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学院教学质量负责的原则,对学籍清理中学有困难的学生实行学籍处理。学籍处理分为:学业警示、留级、试读、退学。

第四十八条  学籍处理不是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受到学籍处理的学生,由所在系向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发出学籍处理书面通知书,并按学籍处理要求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籍清理时,所修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一学年经补考、重修后,不及格的累计学分达16学分者,或一学期所修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经补考后,不及格的累计学分达14学分者,由学生所在系给予学业警示,收到学业警示的学生原则上应转入下一年级修读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也可以由学生向所在系申请跟班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年学籍清理时,所修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经补考、重修后,不及格的累计学分达18学分者,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并按规定缴纳学费。

第五十一条  不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学习第三(五年制为第四)学年学习结束,所修课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经补考重修后,不及格的累计学分达16(含)学分,不得进入大学第四学年(五制为第五学年)的毕业环节安排和学习。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年学籍清理时,所修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经补考、重修后,不及格的累计学分达24学分者,学院给予退学处理。受到退学处理的学生,可由本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向所在系提出转入下一年级试读申请,由所在系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审核意见,报教务部审批。退学试读由学生与所在系签署试读协议,并按规定缴纳学费,方可转入下一年级试读,试读期一年。学生试读期间无学籍。试读期间无违纪作弊行为,不及格累计学分小于14学分,可恢复其学籍。如有违纪作弊行为,不及格累计学分达14(含14)学分及以上,不予恢复学籍,作退学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年学籍清理时,所修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经补考、重修后,不及格的累计学分达28学分者,学院给予退学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务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五条  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经诊断为不适合继续学习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抚养人或原单位负责领回。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四)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休学,应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意见后,由教务部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十八条  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均以学期为单位。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跨学期休学按两个学期计算。

第五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已取得的学分均予以承认。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二)户口已迁入学院的学生户口不迁出学院。

(三)休学期间不得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

(四)休学期间不得参加本学院的考试,擅自参加考试其成绩无效。

第六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须对自己的一切行为负责,期间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和后果均由学生个人负责。

第六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十三条  休学一年的学生,复学时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不及格累计学分达18学分及其以上者,复学时应编入再下一年级学习。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六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经学院批准可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一学期后,经考核学生有某方面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因工伤事故或发现某种疾病和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学习者;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申请,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六十五条  转入专业应符合高考招生录取原则,艺术类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高考为文科类考生不得转入理工科专业。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在读二年级以上(包括二年级)的学生

(二)已经实施过转专业的学生;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应予退学的学生;

第六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某种疾病,经学院指定医院签定,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的,经院务会或院长办公会同意可以申请转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六十八条  凡在我院有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经对德、智、体、美、劳作全面鉴定,达到毕业生要求,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毕业证书,并实行电子注册。

第六十九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的学习期限内,学生未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结业。学生结业后两年内,可以回校重修,经重修达到毕业生要求,学院可以为其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两年内未修满学分,或重新学习仍不及格,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十条  学生符合《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的,授予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具印的学士学位。

第七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川大锦院教务〔2008〕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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