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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成都锦城学院各学生及家长书

告成都锦城学院各学生及家长书

 

   近期部分学校出现了学生群体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团伙架设“GOIP”通信类设备或“引流”“跑分”出租、出 借、出售本人名下电话卡、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给他人 使用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违法行为公安提醒各位同学与 家长,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 果,请大家提升自己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方式的防骗意识和 识骗能力,不要轻信他人,贪小便宜,防止自己成为电诈“工 具人”。典型案例:成都某学院的张某某通过电话卡为邓某等 犯罪嫌疑人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该嫌疑人所涉案 件诈骗金额达上万,该犯罪嫌疑人已被我局民警逮捕,目前 已通知张某某到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本人承诺不参与、帮助 任何形式的信息网络犯罪拒绝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银 行卡等涉嫌违法犯罪承诺书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银行 卡等已成为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为切断电信网 络诈骗犯罪必要工具的来源,保护自己及家人生命财产安 全,我承诺已知悉以下相关法律规定和反诈防骗常识。买卖、 转借、转租手机卡、银行卡等行为可能涉嫌以下违法犯罪: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规定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 款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 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 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 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 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 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 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 限制入网等措施。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 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凡知悉买卖、转借、转租手机卡、银行卡等信息的公民, 积极检举揭发的,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的信息依法予 以保护和保密。他人使用本人的实名手机卡及其注册的有关 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可能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 博等犯罪。例如:发布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 短信、利用支付宝、微信转移犯罪所得、注册网店洗钱,等 等。严禁以任何形式及借口,买卖、转借、转租本人名下电 话卡、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给他人使用。不得直接或间 接参与帮助不法分子拨打电话“引流”及其他电信诈骗活动。 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成都锦城学院保卫处 

成都锦城学院学工处 

高新公安分局合作派出所

2024 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