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党员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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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党员表现
摘自《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
(中组发[2014]21号)
2014年8月28日
1.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国家形象的言论。
3.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危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4.工作消极携带,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5.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缴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6.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处置不合格党员程序:
1.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2.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
3.党支部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
4.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5.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