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关于受处分学生降级或解除处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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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关于受处分学生降级或解除处分实施办法
对违反校规校纪并达到一定条件的学生给予行政处分,是学院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肃校纪、惩前毖后,教育和警示当事人及其他同学的重要途径之一。
教书育人是学院的根本理念。“学院将做人的教育与做事的教育相结合,做人第一,德育优先”。对违纪学生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被处以行政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后,有改正错误的实际措施和良好表现,符合如下条件的,可按下述规定申请降级或解除处分。
一、降级或解除处分的条件
1.处分期间(连续两个学期)能认真改正错误、刻苦学习,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院和班级管理,热心学院及班级工作,有较好的集体意识,无违纪等不良纪录,无补考、挂科纪录,成绩优良(即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
2.处分期不低于一学期,且有特殊优异表现或成绩优秀者,可提前申请降级或解除处分。
特殊优异表现是指:为维护学院集体或同学个人合法财产和权益,见义勇为,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表现突出。在践行学院“三讲三心”明德教育中,为提高学院声誉,扩大学院影响做出贡献等。
成绩优秀是指:一学期期末考试各科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
二、降级或解除处分的程序
1.受处分的学生在符合上述条件后,由学生本人提出降级或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交辅导员审核;
2.辅导员自接受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按降级或解除处分条件,全面严格考查学生,如符合降级或解除处分条件的,通知学生填写《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降级或解除处分审批表》,并签署表现鉴定,连同学生的书面申请及成绩审核表一并递交系主管领导审批;
3.所在系教务管理员将系主管领导签署的降级或解除处分意见及附件材料报学院教务部,由教务部提交院务会讨论审议。
三、本实施办法自院务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
教务部 学生工作部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