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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校外活动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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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校外活动暂行规定


根据中央、教育部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学院领导的有关指示和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纪律教育管理,维护学院正常教学与生活秩序,保证学生人身财物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各部门要认真学习上级文件,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学生安全纪律教育管理工作,把学生外出活动的安全教育及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组织分工,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二条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学生安全纪律教育管理工作,要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类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中,加强学生安全纪律教育,普及安全知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安全救助技能培训,培养学生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各学院及各部门要建立并完善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安全信息预测机制,完善安全应急处理预案,特别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报告制和工作责任制,广泛宣传,统一认识,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第三条 各部门凡组织学生到校外参加学习考察活动、学术交流活动、教学实习活动等,必须按照学院教务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并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学习及工作成效,确保学生安全。  

第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学生个人、学生组织、学生团体不得组织学生到校外参加旅游、春游活动或其它团体、集体活动。

第五条 学生个人因事、因病请假离开学院,必须附齐有关请假证明资料及书面理由。非周末和非节假日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三天以上(含三天)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学生部审批;周末和节假日离开学院按《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半封闭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凡组织学生离开学院外出开展社会实践、参观考察、春游等活动,事先必须由辅导员提出详细方案(包括目的、意义、时间、地点、人数、组织带队教师、责任人、经费、车辆、保障措施等)并报告学院学生部,学生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各部门在组织实施中,要高度重视安全纪律管理,严格审批手续,认真组织,精心落实,保证活动效果,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学生在教学考察、学术交流、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参观考察、春游等活动中,学生因不遵守相关纪律、规定或擅离集体自行活动而发生事故者,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学生到校外参加答辩、面试、找工作等,要按照要求请假、报告、销假,并要高度重视人身财物安全,避免发生事故,确保安全。学生个人请假期间在校外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事故责任方负责或学生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学生因病在离校回家或到校外治疗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事故责任方或学生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责任。病重学生离校治疗或回家,需由学生家长或学院指派专人进行护送。

第九条 凡学生不假离校或未经批准离校外出,学院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生在此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未列之学生事故的处理,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学生离校外出开展活动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建立相应的安全工作制度、安全报告制度和安全工作处置预案,严格审批,精心组织,确保安全,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取得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归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生部。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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